“三次分配”的逻辑关系
2021-09-02 00:19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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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三次分配”的逻辑关系

 

陈九

 

常听说一次分配二次分配,三次分配这个词用得并不多,冷不丁出来这么个提法还真得好好领会。反复再看细节,人家把遗产税房产税,还有慈善业列入三次分配范围,这个组合耐人寻味。一般说,遗产税和房地产税都是税收,如果收入税是基于收入,比如工资,盈利等,那么财产税则基于财产的数额,当财产达到一定数额,超过的部分必须缴税。既然是税收,本应属二次分配性质。但一个国家一个情况,以前从未征收过遗产税房产税,属新税种,既然新,重开一个门类,把它叫做三次分配也未尝不可。可问题来了,慈善业跟税收完全不同性质,按常规也不是政府行为,怎么跟税收列为同类呢?

 

亮点就在这里。慈善业一般说是个人或法人行为,它基于自愿原则,有人捧个人场,没人捧个钱场,丰俭由人随行就市。而一旦与财产税相提并论,那无形中就扩展了它的属性,变为一种义务,纳税是义务,慈善也是义务,正因为共同的属性使它们可以归为同类。虽然现在还没看到三次分配的具体细节,但可以预期今后这方面会有更严格的规定,力图通过慈善方式,达到重新分配财富,以利于大多数人民和社会和谐的目的。

 

这么做的道理何在?很简单,改开四十年从一张白纸开始,那时社会没有贫富差别,正部级四百块一个月,二级工四十块一个月,顶多十倍差距。改开的机制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,鼓励致富,致富就是发展,发展是硬道理,致富也是硬道理,一回事。结果怎样,嘁哩喀嚓发展了致富了,于是贫富差距也拉开了,而且因发展太快,一不小心还创造了贫富差距的世界之最,产生了社会财富畸形聚集和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严重后果,开始威胁到社会稳定。

 

显然解决这个问题靠走回头路是不行的,不能停止发展搞共同贫穷,甚至不能把发展速度降下来,这是没出路的。既然如此,只有靠先富起来的法人们,兑现当年“先富带动后富,逐步走向共同富裕”的承诺。也就是说,富人对缩小贫富差距的责任义务是从改开一开始就说清楚的,可以看成是一个前提,现在到了这部分法人履行责任义务的时候了。

 

但先富的法人说,我虽然先富但我照章纳税了。说这种话的先富法人还是没闹明白三次分配的本质含义。你照章纳税是基于你的收入,比如个人工资或公司盈利,基本属于收入税范畴。而遗产税房产税和慈善捐献不是收入税而是财产税,是基于你拥有的财产数额缴纳的费用。遗产税和房产税是必缴的,而慈善捐献则网开一面,给你留出悬念和空间,你自觉呢,就少些规定,不自觉呢,就多些规定,反正你不能装没事人似的,看着社会两极分化装聋作哑。强调三次分配的用意显然是要帮助先富法人履行“先富带后富”的承诺。

 

对改开来说三次分配虽说是新概念,但抑制过度的两极分化历来是国家发展永远面对的严峻课题。从张居正的“一条鞭法”,到清朝初年的“一体当差一体纳粮”“摊丁入亩”等各项政策,都为达到类似的目的,就是降低分配不公,保证社会发展的长治久安。也正因为如此,实行这些政策所遇到的阻力也将是非常类似的。先富的法人会情愿履行“先富带后富”的责任义务吗?还很难说。一切都是重新开始,一种新的尝试正浮出水面。预祝万事顺利国运昌隆。

 

 

2021823日纽约随波斋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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